解析从农村墙体广告看官民双方的私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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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农村或去过农村的人都会很容易的注意到农民房屋墙体上的一道特色墙体标语。且不说这些标语内容的五花八门,用语的或俗或雅,如果从内容上将其归类,则无外乎政治宣传用语与商业广告两类;相应的,其对应的主题则一类是政府机构或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公共组织,另一类是公司、企业等商业机构。
据笔者的多年观察,商业广告出现在农村墙体上也是近几年刚出现之事。至于政治宣传口号则源远流长,远的不说,近的可追溯到文化大革命中的大字报,改革开放以后也一路延续下来,只不过改变了内容。但与商业广告相比,其则呈现你增我减的趋势。
这种趋势实际上反应了中国官民双方对待私权的态度。从这两种标语的主体来看,分别反映了公共权力与“小私有者”(农民)之间的关系,后者毫无疑问应是民法上所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即前者涉及的是征用法律制度,反映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则是《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此虽未言及对其他权利的征用,但学理上一般做扩大解释,认为是应有之意;后者是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适用民法中有关契约制度自无疑义。